原作者: 原创2022-12-04 22:39 道哥说法
猫咪被宠物医生摸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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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29日,桂林的郑女士女士在网络上发帖称,11月21日晚,她因腹泻呕吐到桂林市妇幼保健院就诊,“留观期间遭到急诊科医生程某猥亵”。郑女士称,程某以检查为由把听诊器伸进衣服,触摸隐私部位,还添加她微信称“你特别像我前女友。”事后,郑虞美报警。当天,桂林警方迅速立案侦查,确认强制猥亵犯罪事实发生。
留观室
(一)
案件回顾
11月19号,她从湖北去桂林旅游,期间不小心吃坏了肚子。下午开始,出现腹泻呕吐等症状,自行服药没有好转。
11月20日下午,郑女士出现上吐下泻等症状,打了120急救电话后,被救护车送至桂林市妇幼保健院就诊,被诊断为急性肠胃炎,在留观室打点滴一直到晚上8点。打完点滴后,郑女士突然感觉肚子痛的厉害,而且已经疼得站不起来,随后,急诊科值班男医生程某前来问诊。
患者病例
11月21日凌晨1点40分左右,输液大厅和留观室只剩下她一位患者,急诊科值班男医生程某拿着听诊器进入留观室,过来说要听听她的心跳情况。随后伸进她的衣服领口里,期间多次触摸郑女士胸部隐私部位。接着还说要听腹部的情况,又触摸郑女士下身隐私部位后,程某走出留观室,还关掉了灯。
11月21日凌晨1点45分左右,郑女士害怕程某过一会儿又回来“检查自己”身体,随后扶着墙,走出医院打车回到酒店。
11月21日早晨8时,程某给她打电话,称她特别像他前女友。“他说自己刚离婚,感情不顺,承认了碰到我隐私部位,说自己是一时冲动。”在郑女士的质问下,程某在电话里道歉,承认了犯罪过程与犯罪动机。
11月21日在与程某通话期间,郑女士偷偷进行了录音,随后报警,声称在就诊时被男医生猥亵,并提交了程某承认罪状的通话录音。接警当天,桂林市公安局叠彩分局出具立案通知书。
11月29日,桂林市公安局叠彩分局刑侦科工作人员表示,犯罪嫌疑人程某案发后已被采取强制措施。
11月30日,医生程某被医院停职。
急诊医院
(二)
以案释法
有人说,医生眼里无性别,在医生眼里只有病人,没有男女病人之分,的确在看病的时候,我们选择了相信医生,把权利交给医生,但很多时候,像妇科也有妇科男医生,一般也无可厚非,但如果觉得膈应的话,也可以选择女医生。
本案中,从诊断证明来看,郑女士是急性肠胃炎,按理已经诊断并输液,不需要再听心跳或者听腹部,如果需要检查目前一般也是心电图或者B超。
此外程医生事后给郑女士打电话时候,声称郑女士像其前女友,而且自己刚离婚,感情不顺,承认了碰到我隐私部位,说自己是一时冲动。这些话从医生口里说出来,而且郑女士也已经录音。
从通报来看,程某已经被采取强制刑事措施,所以强制猥亵罪基本就板上钉子了。
猫咪把医生抓了
1.强制猥亵
强制猥亵是一种法律罪名,其客体是他人的身体自由权和隐私权、名誉权,强制猥亵罪通常表现出刺激或者满足行为人或第二者的性欲的倾向,但不具有强行奸淫的目的。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强制猥亵、侮辱他人罪。
所谓强制猥亵,就是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强制方法猥亵、侮辱他人。暴力包括殴打、欺压等方式,让被害人没有反抗能力;胁迫就是以非暴力的形式,比如说手里有一些把柄,让受害者不敢反抗;其他强制方法,就是非暴力和胁迫以外的手段。
具体的判定,要看被害人是否是自愿,在非自愿的情况下就属于强制猥亵。哪怕是夫妻双方,其中一方不同意,也属于猥亵。然后按照被害人无法反抗的原因,判定是何种方法进行的强制猥亵。其实重要的是犯罪行为,而不是以什么方法,无论是什么方法加害人最终受到的处罚是一样的。
在司法实践中,一般隔着衣服抚摸隐私部位一般会认定为一般猥亵,而直接触摸隐私部位则属于强制猥亵。本案中,程医生是手直接伸进去衣服里面的,所以属于直接触摸,一般会被认定为强制猥亵。
2.一般猥亵
一般猥亵是指没有强制行为的侵害,不属于强制猥亵犯罪。不过在《治安管理处罚法》中,有相关的规定,只要涉及到犯罪行为,都会被处于行政处罚,常见的是行政拘留。
具体犯罪行为,就是我们生活中说的咸猪手。在公交车上、地铁上或者路边,可能会有人故意摸女性身体、用部分器官蹭女性身体。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会处于5日以上15日以下的拘留。另外还有一种,在公众场合裸露身体,或者用言行侮辱他人,同样可以归为一般猥亵。
3.男性
在人们的认知中,似乎被侵害的只有女性和儿童,实际上男生也有被侵害的案例。不过由于法律受害人不包含男性,无论是强制发生关系还是猥亵,都不会受到处罚。法院在判定的时候,也不会提到相应的事件。随着法律的完善,在2015年之后,男性也被加入到了法律客体,在受到不法侵害后,同样有权利起诉猥亵自己的人。
本案中,有人说是一般猥亵,因为程某并没有使用暴力或者其他手段,但程某是利用医生的身份使其不能反抗,而且是直接多次触摸其胸部和下体等隐私部位,加之他在电话里也承认所以肯定是强制猥亵,没有悬念了。
(三)
案件警示
从本案中我们得到哪些启示和教育呢?我想至少有三点。
第一,做好辨识和防范。 女性去检查,如果涉及隐私部位,可以选择女医生,如果是男医生的话,相关人士指出,一般来说正常检查中的医生的接触都是短暂的、一次性的甚至要借助医疗器械来完成,如果是某个医生长时间的、反复的、故意逗留的直接接触隐私部位,那就可能超出了检查的范畴。
第二,敢于发声和表达。 如果遇到失德医生,被猥亵的话,不要羞于表达而选择忍气吞声,真正让自己不受伤害的方式,是不压抑自己的感受,勇敢维护自己的权益,如果选择忍气吞声,那这个噩梦将伴随你一辈子。如果觉察医生有异样行为,可及时制止,保护自己。也可以投诉,并注意保留证据,以维护自身权益。
第三,善于取证和报警。 此外,如果担心收到伤害,应该第一时间逃离现场,收集证据并且报警,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让坏人收到惩罚。本案中郑女士在可能发生进一步危险时逃离现场,并在与医生通过过程中,通过质问让其发声然后录音作为证据,也是本案中将程某定性为强制猥亵的重要一个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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