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作者: 2022-06-28 14:50 江苏网警
南通宠物狗市场在哪里
近期案例
6月20日,开发区派出所接到报警:在金新街道某私房菜馆,其家宠物狗被隔壁邻居家的狗咬伤,现双方因赔偿问题发生纠纷。
接警后,民警迅速赶往现场,经调查双方当事人获悉:该私房菜老板纪某某平时在店里圈养了一只拉布拉多犬,6月19日晚上纪某某就照常将自己未系狗绳的爱犬放出门外兜风,此时恰好遇到了隔壁门店李某某也在遛狗,李某某的爱犬是一只大型烈性犬——罗威纳,罗威纳生性好斗,且罗威纳未系狗绳,当罗威纳犬见到拉布拉多犬后,就径直冲了过去,与其撕咬起来,经过两个犬主人的努力,终于把两只狗拉开,但纪某某的拉布拉多犬受伤严重,身上十多处伤痕,当晚纪某某就去宠物医院为爱犬治伤,共花费两千多元。
第二天上午,纪某某就医药费问题与李某某发生纠纷,遂报警,民警赶到现场进行法律宣传,经调解双方就费用分担问题达成共识。
事后,民警根据《南通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出户未系狗绳,对纪某某处以警告处罚;按照《南通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六款,出户未系犬绳且禁养区内饲养烈性犬、大型犬,对李某某处以罚款人民币200元的处罚。
文明养犬告知书
尊敬的养犬市民:
近年来,随着我区经济建设的快速发展,人民群众生活水平日益提高,饲养宠物逐步成为市民生活、娱乐的方式之一,日益呈现出时尚化、流行化的趋势。“犬类是人类最忠实的朋友”这个观念也逐渐得到人们的认同。然而,我们的一些市民在养犬行为上却不够文明,放任犬只随意大小便、随意放犬或携犬进入公共区域、放任犬只吠叫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等不文明行为越来越引起广大非养犬市民的反响,既影响邻里关系,给其他市民的生命健康和社会公共安全带来隐患,又损坏了通州城市环境卫生和文明形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南通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和《南通市通州区养犬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区政府决定,在通州全区范围内常态化组织开展养犬管理整治工作。
整治目的:就是要通过宣传教育和治理养犬突出问题,提高养犬人素质,倡导文明养犬、规范养犬。
整治要求:
南通宠物批发
1、市场、办公楼、学校、医院、金融机构、体育场馆、图书馆、文化娱乐场所、候车室、餐饮场所、商场、宾馆等公共区域内禁止饲养任何犬只。
2、居民饲养犬只,禁止饲养烈性犬和大型犬,提倡饲养绝育犬,并不得代养他人犬只。金沙街道和金新街道管辖范围内每户限养一只犬。不符合饲养条件的犬只,请养犬人自行采取送养等方式予以处理。
3、养犬人应携带犬只、户口簿(单位饲养需开具证明)、身份证(居住证)等相关证明材料,到通州区内的13家犬只免疫点(详见附后)为犬只接种狂犬病疫苗,领取犬类免疫证和犬只免疫牌。也可在犬只免疫后自行下载安装“犬卫士”APP在线申领犬只免疫牌。
4、养犬人携带犬只外出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1)禁止携带犬只进入禁养区域;(2)为犬只挂犬免疫牌;(3)束长度不超过2米的牵引带,由有责任能力的成年人牵引;(4)携犬乘坐电梯或者上下楼梯的应当给犬只戴上嘴套,避开高峰时间并主动避让他人;(5)即时清除犬只排泄的粪便;(6)犬吠影响他人时,携犬人应当立即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7)单位饲养的烈性犬和大型犬因免疫、诊疗等原因需要离开饲养场所的,应将其装入犬笼;(8)禁止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5、犬只严重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经农业农村部门认定为狂犬或者疑似狂犬的,依法予以捕杀。
6、饲养犬只不得干扰他人正常生活,不得放任犬只恐吓他人或驱使犬只伤害他人。犬只死亡的,养犬人应当将犬只尸体实施无害化处理,不得自行掩埋或者乱弃。
犬只收容:无牌犬、走失犬、流浪犬、禁养犬等犬只,由区犬办捕犬队和各镇(街道)捕犬队捕捉后送通州区小动物保护协会设立的流浪动物收容所集中饲养。
在这里,我们衷心希望各位养犬的市民朋友,从自我做起、从细微处做起,尊重和保障他人的合法权益,积极倡导文明行为,树立文明养犬、规范养犬和依法养犬的意识。要知道,由于您养犬对他人造成的伤害和损失, 其责任都将由您自己来完全承担。对养犬过程中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南通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等法律法规的,由公安、农业农村、城管等部门予以处罚。对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广大市民有权劝阻或者向行政执法部门举报违反规定的养犬行为。举报电话:公安局110、城管局12319、农业农村局051386540943、区犬办专业捕犬队051386020378。
来源:通州公安